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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2日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市州教育(体)局,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省教育考试院、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2017年,我省继续实施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培养、定向定期服务”的原则,面向全省高考考生招收一定数量的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定向师范生”),为我省县以下农村小学培养本科层次小学教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培养学校、培养经费

1.招生计划与招生专业。2017年,全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862人,招生专业为小学教育(文史类、理工类)、汉语言文学(文史类)、数学与应用数学(理工类)、英语(文史类、理工类)、科学教育(理工类)、教育技术学(文史类、理工类)。按照我厅《关于申报2017年湖南省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需求计划的通知》(湘教通〔2017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需求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79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各市州向我厅申报的2017年公费定向培养招生需求建议计划,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我厅编制了《2017年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分市州分县市区招生来源计划表》(附件),现予下达。招生计划下达后,一律不再追加或调整招生计划。

2培养学校。培养学校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3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培养经费由省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70%,县级财政承担30%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招生对象应是持招生来源计划中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的2017年高考考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截至2017831,年龄未满22周岁199591及以后出生)

2.考试成绩达到2017年湖南省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含文、理科),还要求口语合格,英语单科成绩按150分满分计算须达到110分以上。

3.身体健康,体格条件经体检合格。体检工作要求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20171号)执行

4.热爱小学教育事业,自愿报考公费定向师范生,且保证毕业后服从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在协议县市区县以下农村小学任教不少于8

三、招生录取程序

1.填报志愿。高考成绩达到2017湖南省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须根据2017年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分市州分县市区招生来源计划表》,本科提前批非军事院校志愿栏中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有关招生计划专业志愿。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每个院校志愿只能选择一个招生专业填报,且选择“专业不服从”;同时填报了多个招生专业志愿的,以第一个招生专业志愿为准。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异地参加高考的考生,应在填报志愿结束后的2天内,将志愿填报情况书面报告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

2.面试。培养学校会同各市州教育(体)局对填报了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高考成绩达到湖南省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具有本市州辖区内户籍的所有考生进行面试。面试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异地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市州教育(体)局参加面试。考生参加面试时,须携带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面试前,市州教育(体)局对考生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考生的户籍、年龄及有关情况经审核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与公布面试结论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培养学校与市州教育(体)局商定后另行通知。

3.签订《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1)确定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名单。县市区教育(体)局在面试合格且持本县市区户籍的考生中,根据本县市区的招生来源计划数,分文理科,分招生专业,根据考生院校志愿顺序,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会同培养学校等额确定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名单。如确定为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因自动放弃等个人原因未签订《协议书》,其缺额按上述办法递补,直到签订《协议书》的考生人数达到本县市区分文理科分招生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数。

2)签订协议书。确定为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名单公布后,由县市区教育(体)局统一组织考生与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一式4份)。签订《协议书》时,县市区教育(体)局应按我厅统一发布的协议书样式制作《协议书》;凡协议书内容与协议书样式不符的《协议书》,视为无效协议书,所涉及考生不得进入下一招生程序。考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书》;凡非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招生录取资格,所涉及考生不得进入下一招生程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公费定向师范生录取资格。考生、县市区人民政府两方签订《协议书》后,市州教育(体)局汇总所辖县市区签订的《协议书》,并于提前录取批次录取前将《协议书》统一寄送达培养学校。

3)确定为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名单、《协议书》签订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信息,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商定后适时公布并及时通知有关考生,以便考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4录取。培养学校依据已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名单,按照高考录取程序在提前录取批次进行公费定向师范生的录取工作。

5.复审。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培养学校报到,新生入学后,培养学校在入学一个月内对公费定向师范生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培养学校在其《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正式生效;不合格者,则不能取得公费定向师范生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培养学校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应负责将《协议书》寄送达各协议方,并存入公费定向师范生的个人档案

四、有关政策

1.面试不合格和自动放弃公费定向师范生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的高考志愿情况进行其他志愿的录取工作。

2.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签订协议的县市区县以下农村小学任教,时间不少于8年;其任教岗位和编制由签订协议的县市区负责落实。

3.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和教材费免缴,其所需费用由省县两级财政承担;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在资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与其他在校生享受同等待遇。

4.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5公费定向师范生应在毕业当年上岗前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相应教师执证上岗条件,否则,按违约情形处理。

6.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脱产攻读研究生,但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7.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协议县市区内的县以下农村小学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8.未能履行协议的公费定向师范生,要按规定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9.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公费定向师范生的违约记录,并将违约情况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

五、工作要求

1.招收培养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是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定向师范生,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小学教育事业,确保今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下达的招生计划全面完成,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2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和培养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政策、程序、标准和时间,切实做好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的违规招生行为,其所录取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在下年度核减直至取消该市州(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同时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签订《协议书》是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考生与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的工作,市州教育(体)局要加强对签订《协议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县市区人民政府两方签订的《协议书》寄送达培养学校。培养学校要积极加强与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的配合,协助做好《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4.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要加强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培养学校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按照有关规定政策,认真做好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培养、履约管理等方面的协调与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并总结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与经验,为建立完善我省农村教师培养补充机制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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