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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招收高中毕业生)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6日    [发布者] 招生就业处  [浏览次数]:

湘教通〔2009〕236号
 
 
关于做好2009年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
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建设教育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0号)精神,我厅决定,按照“个人自愿、定向培养、公费教育、定期服务”的原则,今年继续面向全省高考考生招收一定数量的公费师范生,为我省县城及农村乡镇小学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现就做好今年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及条件
     1、招生计划。今年全省计划招收公费师范生416人。依据市州申报的需求计划确定的招生来源计划详见附件1。
     2、招生学校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原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招生专业为小学教育专业。
     3、报考条件。参加了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高考成绩达到我省本科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以上。五官端正,无生理残疾;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体质条件符合高考招生体检标准要求;女生身高150CM以上,男生身高160CM以上;热爱小学教育事业,自愿报考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且毕业后保证在县城及农村乡镇小学从事教育工作8年以上。
     二、招生录取程序
     4、填报志愿。高考成绩达到我省本科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须在提前录取批次志愿栏中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小学教育专业。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5、面试。录取前,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会同市州教育局对高考成绩达到我省本科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以上、且填报了公费师范生志愿的全部考生进行面试,面试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商市州教育局另行通知。
     6、录取。公费师范生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按照我厅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在市州组织的生源范围内,文理兼招。在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且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高考成绩、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签订协议。被录取为公费师范生的考生,入学前,须与市州教育局签订《湖南省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承诺毕业后按协议回县城及农村乡镇小学任教8年以上。入学时,同时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协议书》(一式四份)和录取通知书报到。
     8、复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入学一个月内对公费师范生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协议书》正式生效;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公费师范生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三、有关政策规定
     9、在校学习期间,公费师范生的学费免除,住宿费免缴,并由学校适当补助生活费。公费师范生可同时享有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奖资格。
     10、在校学习期间,公费师范生不得转学校、转专业。
     公费师范生在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但可报考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11、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按协议到县城及农村乡镇小学从事教育工作。未按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招收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是加强我省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下达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全面完成,确保这项重要举措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小学教育。
  
附件:1、2009年湖南省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分市州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
           2、湖南省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协
       议书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2009年湖南省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
公费师范生分市州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
 
 
市州
计划数
备 注
1
衡阳市
20
 
2
邵阳市
50
 
3
岳阳市
92
 
4
娄底市
24
 
5
永州市
39
 
6
郴州市
61
 
7
益阳市
20
 
8
常德市
22
 
9
怀化市
37
 
10
湘西自治州
27
 
11
张家界市
23
 
12
湘潭市
1
 
 
合   计
416
 
 
 
附件2:
 
湖南省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协议书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市州教育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高考成绩和身体条件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热爱小学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录取和面试办法,对报考甲方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第三条  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适当补助生活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与丙方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七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适当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有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奖资格。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校和转专业。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市州辖区内县城及农村乡镇小学从事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8年。
  毕业时由丙方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县城或农村乡镇小学任教。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本地区公费师范生年度培养需求建议计划报省教育厅,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编制本地区公费师范生年度就业安排方案,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落实公费师范生毕业后的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七条 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8年者,从离开小学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2.5%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