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2011〕284号
关于做好2011年高中起点定向培养
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0号)精神,我厅决定,按照“个人自愿、定向培养、公费教育、定期服务”的原则,今年继续面向全省高考考生招收一定数量的公费师范生,为我省县以下农村小学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现就做好今年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及条件
1、招生计划。今年,全省计划招收公费师范生500人。根据各市州向我厅申报的需求计划,我厅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湖南省高中起点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分市州分县市区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表》(附件1),现予下达。
2、招生学校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招生专业为小学教育专业。
3、报考条件。报考对象应为参加了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考考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截止2011年8月31日,年龄不超过22周岁。
(2)高考成绩达到2011年我省本科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以上。
(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生理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体质条件符合高考招生体检标准要求.
(4)热爱小学教育事业,自愿报考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且保证毕业后在县以下农村小学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8年。
二、招生录取程序
1、填报志愿。高考成绩达到2011年我省本科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须在提前录取批次志愿栏中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小学教育专业。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面试。录取前,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会同市州教育局对高考成绩达到我省本科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以上、且填报了公费师范生志愿的全部考生进行面试,面试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与市州教育局商定后另行通知。
3、录取。公费师范生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按照我厅下达的分市州分县市区招生来源计划,在市州组织的生源范围内,文理兼招。在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且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高考成绩、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签订协议。被录取为公费师范生的考生,入学前,须与户籍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签订《湖南省高中起点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协议书》(样本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承诺毕业后服从市州的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小学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8年。入学时,录取考生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协议书》(一式四份)和录取通知书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报到。
5、复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入学一个月内对公费师范生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在其《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正式生效;不合格者,则不能取得公费师范生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三、政策规定
1、在校学习期间,公费师范生的学费免除,住宿费免缴,享受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的适当助学金补助,享有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奖资格。
2、在校学习期间,公费师范生不得转学校和转专业。
3、公费师范生在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但可报考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4、公费师范生在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且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定向协议市州要安排其在辖区内县以下农村小学上岗任教,并确保其有编有岗。
5、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或毕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按协议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
(1)在校学习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或自动放弃学籍的;或学习成绩达不到培养规格要求而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2)毕业后不在县以下农村小学从事教育工作的;或在县以下农村小学从事教育工作未满8年的。
招收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是加强我省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下达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全面完成,确保这项重要举措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小学教育事业。
附件:1、2011年湖南省高中起点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分市州分县市区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表
2、湖南省高中起点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协议书(样本)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2011年湖南省高中起点定向培养
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分市州分县市区
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表
单位:人
市 州 |
县市区 |
计划数 |
备注 |
|
总计 |
500 |
|
株洲市 |
合计 |
18 |
|
茶陵县 |
18 |
|
衡阳市 |
合计 |
34 |
|
常宁市 |
5 |
|
南岳区 |
2 |
|
耒阳市 |
9 |
|
衡山县 |
9 |
|
祁东县 |
9 |
|
邵阳市 |
合计 |
98 |
|
武冈市 |
22 |
|
新宁县 |
9 |
|
隆回县 |
8 |
|
绥宁县 |
9 |
|
城步县 |
18 |
|
洞口县 |
9 |
|
新邵县 |
5 |
|
邵东县 |
18 |
|
岳阳市 |
合计 |
35 |
|
华容县 |
7 |
|
临湘市 |
9 |
|
平江县 |
13 |
|
云溪区 |
2 |
|
君山区 |
4 |
|
常德市 |
合计 |
15 |
|
鼎城区 |
2 |
|
安乡县 |
2 |
|
桃源县 |
9 |
|
西洞庭管理区 |
2 |
|
张家界市 |
合计 |
18 |
|
永定区 |
9 |
|
慈利县 |
9 |
|
益阳市 |
合计 |
9 |
|
安化县 |
9 |
|
郴州市 |
合计 |
111 |
|
资兴市 |
12 |
|
桂阳县 |
30 |
|
宜章县 |
20 |
|
永兴县 |
8 |
|
嘉禾县 |
8 |
|
临武县 |
22 |
|
汝城县 |
4 |
|
桂东县 |
5 |
|
安仁县 |
2 |
|
永州市 |
合计 |
39 |
|
蓝山县 |
2 |
|
江华县 |
13 |
|
江永县 |
5 |
|
永州市 |
双牌县 |
9 |
|
零陵区 |
5 |
|
道 县 |
5 |
|
怀化市 |
合计 |
71 |
|
中方县 |
9 |
|
溆浦县 |
9 |
|
沅陵县 |
18 |
|
麻阳县 |
9 |
|
新晃县 |
13 |
|
通道县 |
13 |
|
娄底市 |
合计 |
32 |
|
新化县 |
9 |
|
娄星区 |
5 |
|
涟源市 |
18 |
|
湘西自治州 |
合计 |
20 |
|
保靖县 |
5 |
|
古丈县 |
2 |
|
花垣县 |
5 |
|
龙山县 |
3 |
|
吉首市 |
5 |
|
附件2:
湖南省高中起点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
公费师范生协议书(样本)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高考成绩和身体条件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热爱小学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公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且截止2011年8月31日,乙方年龄不超过22周岁。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录取和面试办法,对报考甲方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第三条 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助学金补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与丙方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七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的适当助学金补助,享有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奖资格。延长修读年限期间,各类费用自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校和转专业。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毕业后服从丙方统筹安排,回生源所在市州辖区内县以下农村小学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8年。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本地区公费师范生年度培养需求建议计划报省教育厅,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等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本市州辖区内县以下农村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编制本地区公费师范生年度就业安排方案,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落实乙方毕业后的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攻读硕士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七条 负责对乙方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责成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者,须按(1‰×违约金金额)/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约,由甲方或丙方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在县以下农村小学从事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4年培养期内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者,须按(1‰×违约金金额)/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县城及农村乡镇小学从事教育工作未满8年者,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2.5%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者,须按(1‰×违约金金额)/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甲方培养规格要求,不能获取毕业证书,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4年培养期内所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者,须按(1‰×违约金金额)/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上级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由本协议签约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监护人(签字或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